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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

zmhk 2024-06-04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看看吧。

1.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2.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是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5.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_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施行时间是2011年11月9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从而制定的。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市场资源参与举办体育竞赛。对社会普及程度高、市场潜力大的体育项目,鼓励和支持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开展全省性或者区域性俱乐部联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优化社会体育活动发展的政策环境,大力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加强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健全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坚持竞技体育与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并重,积极创办群众体育健身品牌赛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对城市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实现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均等化。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和计生、外事、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备案: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和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申报,除省人民政府直接申办的外,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山东省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向省人民政府备案;山东省残疾人运动会与山东省运动会同城举办,有关事项参照山东省运动会组织实施;

       (四)各行业单独或者联合申办的全省性体育竞赛,包括山东省全民健身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全省学校体育联赛等,由申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同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申办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体育竞赛,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筹办经费给予补助;其他体育竞赛的筹办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第十条 申办省级综合性体育竞赛,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承办的,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先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竞赛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第十一条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赛事需要的接待、交通、通信和安全等基础设施;

       (二)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等;

       (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申办、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整合体育、文化、会展等场馆资源,合理规划新建场馆。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综合性体育竞赛和山东省运动会,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当达到承办竞赛所需总量的70%以上;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及举办其他省级体育竞赛,应当具备承办比赛所需的全部场馆。

       确需新建体育场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根据人口数量和竞赛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统筹学校、社区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场馆建设应当符合节能环保、无障碍通行、安全和赛后综合利用等要求,做到外观简洁、设施先进。

       进一步推进体育场馆管理使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新建体育场馆赛后依法交由学校、社区或者其他机构管理使用并对社会开放。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是什么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2000年9月。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显示,《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于2000年9月颁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对健身气功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指出"健身气功是以自身形体活动、呼吸吐纳、心理调节相结合为主要运动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中华悠久文化的组成部分。"同年"健身气功"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列为第62个体育运动项目,属于全民健身运动项目之一,并专门成立了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来管理全国的健身气功工作,说明国家对健身气功的重视。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管理办法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运动员的培养和管理,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道德、纪律和法治教育。运动员应当积极参加训练和竞赛,团结协作,勇于奉献,顽强拼搏,不断提高竞技水平。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总局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系统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总局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总局审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系统内公布。

       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总局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总局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二十九条 总局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总局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好了,今天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是多少号令颁布的”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